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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师专贫困生资助办法
 
来源: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7-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教为民,体现教育公平、建设和谐校园,学校设立实施“郧阳师专爱心贫困助学基金”工程。帮助、激励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健康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财〔2004〕37号和湖北省鄂政办发[2004]6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郧阳师专设立、实施爱心贫困助学基金工程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给予有效资助,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和争取上级拨款、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学生的奖励、资助。建立专帐,成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贫困学生的界定、资助、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贫困生界定
    第四条 学校根据贫困家庭学生经济困难情况把贫困学生区分为“特别贫困家庭学生”和“一般贫困家庭学生”两种(以下简称特困生和贫困生),统称为“贫困生”。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学校特困生:
    (一)孤儿,没有遗产;
    (二)单亲且父或母亲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者;
    (三)父或母亲有重大疾病,长年治病医疗费用高,没有经济收入的;
    (四)家庭发生重大天灾人祸且无经济资助的;
    (五)月生活费低于100元;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学校贫困生:
    (一)孤儿,有少量遗产;
    (二)单亲,父或母亲有少量经济收入;
    (三)家庭缺乏经济来源,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
    (四)家庭成员有老、弱、病、残,学龄人口多,经济负担重;
    (五)月生活费低于130元;
    第七条  学生申请界定贫困生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的,出据的证明材料有: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贫困家庭证明或县、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等证明家庭贫困的文字材料;
    (二)家庭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1)军、烈家属证明,(2)伤残、重大疾病病历证明,(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4)兄弟姐妹是在校大、中学生证明,(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贫困生界定工作由校、系爱心贫困助学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教学系通过查看、核实各项证明材料,调查摸底与学生评议相结合确定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报学校综合评比,最后确定学校贫困生名单,建立贫困生档案。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郧阳师专爱心贫困助学对象是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新生)。
    第十条 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校爱心助学奖学金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家庭属于农村特困户或城镇低保户,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经济特别困难;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五)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和“绿色通道”资助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三)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学校贫困生;
    (四)敬廉崇洁,不奢侈、浪费,勤俭自强;
    (五)刻苦学习,成绩较好,专业课科平成绩在65分以上;新生达到正取分数线上成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学校爱心奖、助学金和“绿色通道”资助:
    (一)受到学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含集体受通报)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不勤奋努力,专业课成绩科平65分以下,或一年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败坏者;
    (四)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恶意拖欠学费者;
    (六)新生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者;
    第十三条 贫困家庭学生入学时首先在家乡申请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或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在申请贷款后仍然困难或未申请到贷款者才可以申请享受学校其它爱心奖、助学金的资助。

    第四章  郧阳师专爱心贫困助学资助项目、金额
    第十四条  郧阳师专爱心贫困资助项目是:“奖”、“贷”、“助”、“补”、“减”、“免”六种形式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奖”,指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爱心助学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以及社会人士捐资奖、助学金。最高奖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贷”,指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最高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
    “助”,指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每人每年约2000元和节假日岗位酬金,每人每天15元。
    “补”,指贫困学生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年800元。
    “减”、“免”,指学校减免特困生学费,分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指贫困家庭新生无力缴纳学杂费或只缴纳部分学杂费而学校准许其入学。入学后,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或学校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学校贫困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同步进行,每年10月开始申请、评审,当年11月底将受奖学生名单、材料报送到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各项奖、助学金申请、推荐、评审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于每年九月上旬开始,办理程序按照《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爱心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教学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郧阳师专爱心贫困奖、助学金审批表”。各系在调查摸底,学生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分配名额组织初评,并将评比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征求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系将申请受奖、助学生的审批表和典型事迹材料等有关资料汇集整理递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综合汇总后,报到学校爱心贫困助学基金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奖、助学金的发放;
     (三)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教学系递交书面申请,教学系根据分配指标和岗位职责要求推荐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中心推荐到岗位所在部门,在岗位试用一周,由岗位所在部门考核录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职责要求和酬金发放工作由岗位所在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确定、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爱心奖、助学金的评审时间一般定为每学年的下学期,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生申请、教学系评比阶段;第二阶段是学校综合评审和资金发放阶段。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和人士爱心奖助的评选办法、程序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程序:
     (一)新生报到时,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家庭特困户、低保户证书或证明家庭贫困的各项有效证明,到学校“绿色通道”办公点,领取“郧阳师专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要求认真、真实填写所述内容;
    (二)持“审批表”到教学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并领取“郧阳师专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报名卡”;
    (三)凭“郧阳师专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报名卡”和入学通知书等,到计财处新生报名收费点交费,然后到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报名点办理入学手续,最后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报名卡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以后申请享受学校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发放办法:受奖、助学生名单、金额评审确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奖、助学金领取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由教学系办理领款手续并发给学生。勤工助学酬金,一学期发放一次。由岗位所在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考核、组织发放。

    第六章 贫困生资助工作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系成立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考核鉴定、评审、资助和受助学生跟踪考核教育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实行公示制,增加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的学生一年内若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生活铺张浪费、学习成绩严重下滑、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已资助的款项,并取消下一年度受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爱心奖、助学金须出具典型事迹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助学生要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须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排、指导、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接待办理“绿色通道”学生入学手续时,要态度和蔼、热忱服务、积极关心、帮助困难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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