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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2007—200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平安保险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3

学校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5]28号)精神,学校2007—2008学年度继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平安保险。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平安保险享受的对象及赔付标准
    享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安保险的对象是:学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7—2008学年度,学校共有1893名学生(名单附后)享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具体赔付项目及金额标准为: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5000元。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残疾,根据伤残比例,按标准给付最高5000元的伤残保险金。
    3、被保险人若因意外发生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可赔部分的80%核销,一年可赔付6000元的意外医疗金。
    4、被保险人若因病住院,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分级累进比例赔付(不含自费药品。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具体赔付比例是:1000元以内部分按50%给付;1000元——5000元之内部分按60%给付;5000元---10000元之内部分按70%给付;10000以上至30000元以内按80%给付;30000元以上按90%给付;一年最高可赔付40000元的疾病医疗金)。
    5、同一被保险人一年累计赔付意外、疾病最高不超过5.1万元。
    二、学生平安保险的期限
    学生平安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保险公司不再为被保险人设立疾病观察期,但是投保前被保险人已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后,应及时报案(保险服务电话:丹江口人险理赔部5223769;郧阳师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252596),因没有及时报案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学生平安保险理赔程序
    被保险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后应准备好相关材料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理申请赔偿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办理赔偿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赔偿人可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或领取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的赔偿金。申请赔偿人办理索赔须准备好如下材料:
     入院通知单,医疗处方筏(或每日清单),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原始发票,出院小结(含门诊),个人索赔申请,保险单复印件(资助中心准备),所在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有的还要提供事故证明,化验检查报告单(已发生的),伤残鉴定等;参加其它医疗统筹保险的应提供其它医疗保险赔付单据证明。

    附:郧阳师专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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