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班创建活动的实施办法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8
关于在全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班创建活动的实施办法
各教学系:
根据我省2008年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和《郧阳师专2008年语言文字工作要点》(郧师校办发[2008]1号)精神,为巩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成果,使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校语委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班”(以下简称示范班)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班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目的
1、班级是学校最基层的管理单位,是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要阵地。开展示范班创建活动,有利于全面提升大学生语言文字基本素养和汉语应用能力,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2、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示范班创建活动,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3、开展示范班创建活动,旨在使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在学生中广为宣传,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使当代大学生的汉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二、示范班创建活动的对象和范围
示范班创建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为全校在校各专业班(自然班)。
三、示范班的基本要求
示范班应是语言文字应用规范程度高,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贯彻与落实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级。基本要求是:
1、有专人专班负责班级语言文字工作。具体要求:班委会设有语工委员一职,班级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小组(有文字依据)。 10分
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班级工作计划。具体要求:有可操作性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并落实。10分
3、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班级日常管理。具体要求: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作为班级学生评先评优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并落实。 10分
4、班干部和同学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了解学校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座谈、问卷测查)10分
5、全班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班级,班级学生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具体操作:①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尚未参加过普通话测试的班级以教师口语、普通话等相关课程的成绩为据);②随机抽查该班学生课堂用语及课外交流用语。 20分
6、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具体操作:①抽查班级板报、张贴品、宣传品、工作记录、学生作业等;15分 ②问卷测查。 10分
7、积极参加校、系语言文字活动,成绩突出。具体为参加省级、学校、本系语言文字方面的各类评优、竞赛活动并获得奖项。 10分
8、班级语言文字工作特色鲜明,或有可供推广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经验。5分
四、示范校产生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1、为保证示范班创建活动的质量,本次命名的示范班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0%。
2、经创建达标的班级,由学校授予“郧阳师专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班”称号并授旗表彰。
五、示范班的申报认定程序
1、班级申报
由教学系在班级创建和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向校语委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班级自评报告和推荐申报表(见附件)。
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班级基本情况,自评工作过程与自评得分,主要成绩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
2、校语委组织检查评估
(1)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检查评估对象及时间。 审核有关报告、材料,确定检查评估的对象及时间,并在正式检查评估前的一周内,向教学系发出检查评估的通知。
(2)拟定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组成5-7人的评估小组,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估检查时间为半天。
(3)实地检查评估:评估组全体成员听取教学系和受评班级工作汇报。分组听课,查阅相关资料、学生作业等;查看班级环境用语用字;召开班级代表座谈会,走访师生,问卷测查等。评估组整理、分析评估信息,按照评估标准打分。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学校和各教学系汇报评估意见及评估结论。
3、公示确认
(1)对达到校级示范班标准的班级,由校语委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2)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确认,授予“郧阳师专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班”称号并授旗。
六、示范班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
1、各系要把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确保此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2、示范班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附件: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班推荐申报表(请在办公平台上下载)  
                                 
   郧阳师专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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