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十堰某记者透露:2004年7月13日,有五十岁左右的一男一女,在十堰强城建筑公司徐经理的办公室里居住了长达八天之久。为的是向公司讨要他们的工程款。
是什么支撑着他们在此讨债苦熬过了八个日夜?又是什么原因致使这家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不予解决此事?我们走向讨债事件的幕后。
男的马某,十堰人,曾于2003年7月份与十堰强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负责修建209国道茅坪改线工程,由此马某与公司构成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与马某同来的是其妻子余某。据马某说,自听说关于自己修建的209国道茅坪改线工程核算结帐以来,曾多次到该公司讨要自己的工程款,可是公司徐经理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致使工程款迟迟不能到手。工人工资付不出,这也使他万般无奈铁了心住在公司讨债。马某的妻子余某说:“我们刚来的第一天那徐经理倒照了面,他说出去一会儿,我们就等啊等,等到天黑还是不露面,公司的人又不肯告诉我们经理的家庭地址,打电话总是关机。这还不说,他居然说我们的钱早已结清,不要再到公司闹。我们哪见过一分钱啊?这么黑的老板谁还敢给做事?我们那点钱虽然不多,可那也是血汗钱,不能说黑就给‘黑’了吧!”
马某的工程款究竟有多少,为什么公司会说款已结清而马某却说未接到一分钱?这钱又到何处去了呢?我们来看看事情的原委。
马某与合伙人陈某曾于2003年7月与十堰强城建筑公司有过口头协议:以公路段最新额修建209国道茅坪改线工程,公司从两人所得的工程总额中提取15%的管理费,后因马某与陈某意见不和,在公司徐经理主持下分开单干,但仍属公司名下,而马某与陈某在分开前的合作款项也已分清。这样马某前后工程款据他自己核算有58752元,除利润外,其中民工工资占21250元,材料费32502元。而后由于十堰强城公司中途要求提取20%的管理费,变更了原来的口头协议,使得马某不能接受,被迫停止施工。
在2004年6月8日至12日期间,公司经理徐某,各工程队承包人(除马某外)都通知到场开始核算结帐。6月14日,马某在得知此事后,迅速去公司询问有关自己的工程款项。经理徐某说:“你的帐不是已清了吗?怎么又到公司来?”马某听了甚是气愤,想不通知我到场核算结帐已罢了,居然赖帐说付清了?但气愤之余仍压住火气追问,不料徐经理说:“你的款和陈某、罗某的款划在一起,结算单他们拿去了,你去找他俩才是!”马某弄不清:自己又没与陈某、罗某合伙承包,干嘛把自己的款与他们划在一块儿?就在马某还未弄清状况之时,本该属于他的钱却被别人悄悄地装进了腰包。由此形成了马某的帐已付清的局面而实际上公司拨出去的款马某是一分钱也没见过。
从马某与十堰强城建筑公司的口头协议到公司中途变更协议又到债难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受到:马某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得在整个过程中人为的不规范的因素增多最后在结帐时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局面,以致于工程款难讨。可是,马某修筑工程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而未结到工程款也是事实,除了马某自身的责任外,难道十堰强城公司就没有责任?领取了马某款项的陈某和罗某又是怎么回事?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我们不得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陈某曾是马某的合伙人,但自2003年10月6日在公司徐经理主持下两个人分开承包,马某与陈某已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承包主体,而自从马某与陈某分开单开后,陈某又与罗某合伙。
罗某是茅坪村工程队的负责人,是与公司协约上的另一个承包主体。
在2004年6月8日至12日结帐期间,十堰强城公司将马某、罗某、陈某的款项划在一起,而当时马某并未被通知到场,在仅有陈某罗某二人的同意下,公司竟把三家的帐划到了一起,使得陈、罗二人领了结算单取了钱。等马某得知此情去找他二人时,罗某却否认提走了马某的工程款。
在马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仅凭陈、罗同意就把三人的款项划在一块儿,使得罗、陈二人提走了马某的款,此责任谁负?——十堰强城建筑公司、主要责任有三点①不通知马某核帐、没有经马某同意把属于马某的帐一并划入罗、陈二人的帐中,致使马某的款“飞”了。②公司把帐划“飞”了,却不顾马某请求,不予协调解决。③中途无故变更协约,因此,马某认为在此事中,公司应负大部分责任,划“飞”的款应由公司自己追回,而马某的工程款项是应由公司直接支付。
由此出现了马某和妻子余某在公司讨债长达八天场面,但徐经理一直未曾露面使得马某苦苦等待的局面。等待之中,马某曾找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稽查支队,市建设局清欠办,市公路段和信访办等单位,可是仍一无所获,得不到帮助,因为据这些单位说是不属于他们的权限范围,不予解决。就这样,马某白天顶着七月的酷暑四下里打听徐经理的去向,寻求能够予以解决此事的人和单位,晚上拖着疲惫的身体无功而返。马某和妻子余其就这样被遗忘在那黑暗的办公室里苦苦煎熬着。两人正茫然之际,公司却以扰乱办公治安请来了派出所的人,在派出所的人了解了情况后,说经济纠纷不属于他们的职权管理范围,最好还是让经理徐某出面,双方有什么矛盾也好说明白。公司看人家派出所同志这么说了,也不好推托徐经理不在,就勉强答应马某一星期后见面,而一星期后这个讨债事件是否能得以圆满解决?徐经理是否会真的露面,我们拭目以待。
一天,两天过去了,一星期后,也未见马某去找,徐经理仍未露面。
一天,陈某打来电话给马某:“你在公司时闹得可有点儿过分啊……公路段要公司处理好这件事,连我也牵扯进去……”
马某放下电话,打量着:公路段怎么知道此事的?不过也好,这下看公司怎么说,再拖着不见面,人家“上边”也会责怪下来的,因为马某承包的工程虽小,却也是属于209国道的一部分,政府对209国道的工程是十分重视的,无论中间哪一部分出了差错,各分段的负责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路段向十堰强城建筑公司询问了有关的一些情况。虽然表面上没有指明要处理好此事,但毕竟也是对公司的一种“加压”,公司又岂敢置之不理,几天后徐经理终于露面了。
接下来的事情应该说是很简单的,公司只需按结算单上的钱付予马某即可,可是问题又出现了。由于当时核算期间未通知马某而由公司单方面算的帐只有33530元,而马某按当地石场造价预算的工程款是58752元,马某认为由公司算得的帐里有许多不合理和不能一致的地方,拒绝接款清帐,要求双方在一起重算,可公司坚决不再算帐,催促马某赶快结帐。
马某算的工程款是58752元,而公司算的是33530元,这中间的悬殊是二万多元。对于一个小承包人来说不是小数目,如果马某忽略这地一万块钱就意味着自己掏腰包修,因此马某坚决地说:“不是我的钱我一分也不多要,而本该属于我的钱是一分也不能少!”通过对马某与公司的工程结算表,可以明显地看到他们不仅是在土石方量上的不同,而对同一材料造价的标准也是不尽相同,就简单的拿浆砌挡墙这一项来说马某造价是130元/m3,而公司核算时给出的造价是90元/m3,在数量上的前者测量的是329.5m3,后者是319.5m3,在数量上的误差由于仪器不是很精确在所难免,可是材料造价上的不同却是体现了他们核算的标准不同,那么马某和公司各自又是按什么标准来算的呢?
据马某说他材料的造价是按当地石场造价算的,而十堰强城建筑公司又是按何种标准算的呢?由于公司徐经理拒绝重算不得而知。而当时的协议是按公路段最新额来核算。马某为了持理有据正在搜集工程材料的造价表,希望通过再次核算给自己一个公正,合理的工程款数目,可公司方面的态度却不是很乐观。
由于本人的时间有限,不得不暂时的调查到这里,这可能让急于了解此事的人大失所望了。事件虽然还没有结果,但是回顾这个事件我觉得有三点最值得我们再思考。
一、马某缺少法律意识,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自这件事情以来,我一直在思索一个问题:法律是否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上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对于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来说,法律还是维护那些懂法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这里“懂法”是很重要的。
二、社会上存在一些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甚至部门,不能尽职尽责,这种工作态度不仅影响了办事的效率和结果,而且势必会毁坏整个集体乃至国家办事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一项正确的政策往往会因实施政策的策略发生重大错误而导致全面失败”对于我们的国家,不论政策是多么有利于人民的利益,多么实惠,也会由于贯彻、落实的不好而导致重大失败,失败了可以从头再来,可是失去人民的对政府的信任,失去了民心,却是非常危险的。
三“钱”使有些人变得越来越贪婪,越来越不择手段,为了得到更多的钱,也不管这钱是不是他的,只要被他瞧见,用尽手段来牟取不属于他自己的钱,而别人是死是活全然不顾,这与抢劫有何异?
从这小小的一件事,一个方面想到整个社会每天像这样的事甚至比这更严重的事不知上演了多少!哪个角落时说不定有人欲说无人,欲诉无门世界上四处碰壁,为了杜绝此类情况再发生,就必须在制度上予以维护,通过言语的形式确立起来,法律在任何罪恶面前都是最有用的武器!
(作者系中文0309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