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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大与西方国家的议会有何不同?
来源:团委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5-21
    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起来为四大类: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下人大没有立法权)。由此可见,我国各级人大虽然不称议会,但它作为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与外国议会的功能是相同的,都是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但中国人大制度与外国议会制度的内容和实质不同。主要表现在:

  1.我国人大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西方国家议会是按三权分立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由此而决定两种制度的许多重要区别,我国人大是高度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是国家权力机关。虽然有些西方国家议会也称国家权力机关,但在法律上与我国人大的权力比,它们的权力还是要小得多。

  2.人大的组织结构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首先,各级人大是由直接选举或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的。除县乡两级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外,全国及省、市一级人大是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这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没有选民,也就没有代表和选民之间的直接责任、利益和监督关系。国外议会主要是下院,基本上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长处是议员与选民的关系和利益联系密切。缺陷是议员有时也容易受某些选民利益和某些集团利益的操纵。其次,国外议员是专职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代表每年开会一次,然后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再次,人大内部结构分两个层次,县级以上代表下设常委会,代表大会由数量众多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一次,而且会期较短,主要决定国家或地区最重要的那些问题。由代表大会产生一个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权力的机关,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这种把代表机构分为两个层次权力的组织,在西方国家议会中是没有的。西方国家的议会有两院,但它们不是两个独立的权力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议会权力,而只能结合起来行使议会权力。所以,两院与常委会根本不同。

  3.人大代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罢免,外国议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选民罢免。能不能对代表实行监督罢免,是议会的真和假民主,完全民主和不完全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外国的议员选出之后,选民就无权罢免,他们认为这是议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它主张议员选出之后,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在议会行使职权,不受本选区选民的强制委托,而按自己的能力和独立判断行事,不必拘泥于选民意愿,若让选民罢免议员,势必使议员惟命是从,局限于地区利益或某集团利益。

  4.我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活动,西方国家政党在议会中活动。人大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是一个重要特点。在外国,政党对议会都有重要作用,并且都在不同程度上操纵控制议会。但国外的政党主要是通过议会多数党领袖和议会党团来实现其政党作用。在我国,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然后建立人大;而国外议会,特别早期产生议会的国家,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议会孕育、培养了政党,议会是政党的栖息之地,又是政党的活动舞台。而且政党又不止一个,所以,政党没有获得超于议会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政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议会途径去掌握政权,所以,政党必须服从于议会的形式,离开了议会,政党就难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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